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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等与利川**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陈**、吴**等59人诉被告利川**办事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罗**、陈**、吴**等59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陈**、吴**等5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陈**、吴**等59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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