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诉被告利川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