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王**,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姜**与利川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利川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与利川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工程公司与利川**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覃**、黎**等24人与咸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与利川**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利川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牟**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