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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王**,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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