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秀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姜*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