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羊塘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