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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林诉通城县人民政府、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习俊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习四林诉被告通城县人民政府、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习俊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颁证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交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无法确认该土地是否为原告的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应先申请政府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行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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