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嘉鱼**管理局、孔**、张**、孔**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