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