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与赤壁市国土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佘**与被告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综合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应为50年,被告为原告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仅为15年,于法无据。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为原告颁发的赤壁市国用(2003)第71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国土局作为赤壁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原告起诉赤壁市国土局的主体不适格,属错列被告,且原告拒绝变更,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50元。汇款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