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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