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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川市汪营镇白羊塘村一组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羊塘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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