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工程公司与利川**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以邮寄的方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