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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利川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2007年3月13日登记的孙**与钟昌桃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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