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姜**与利川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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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利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仙桃**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王**、雷观全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沈**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与利川**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