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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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