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冯**、刘**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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