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冯**、刘**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刘**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永**有限公司、刘**、王**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衡阳**理局、肖某某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衡阳**理局、王**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衡山县福田村五组与被上诉人衡山**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唐*伟诉衡山**理局及陈**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杨**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陈**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谢**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耒阳市磨形乡磨形村第九、第十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耒阳市磨形乡磨形村第八村民小组、钟**不服政府行政登记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