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刘**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永**有限公司、刘**、王**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伟诉衡山**理局及陈**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黄**与衡阳**理局、肖某某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衡阳**理局、王**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屈运球与祁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廖名标、柏**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谢**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耒阳市磨形乡磨形村第九、第十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耒阳市磨形乡磨形村第八村民小组、钟**不服政府行政登记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