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