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唐*伟诉衡山**理局及陈**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俭诉被告耒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芽诉被告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冯**、刘**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黄**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肖**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洞口县人民政府及尹**、唐**、杨**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洞口县人民政府及唐**、尹**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屈运球与祁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廖名标、柏**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