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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运球与祁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廖名标、柏**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运球诉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廖名标、柏**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运球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运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运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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