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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