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理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璧山区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裁定将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蒋**、黄发容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