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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诉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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