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