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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胡中明诉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胡**不服被告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裁定将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向*、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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