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胡**不服被告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裁定将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向*、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