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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户口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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