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曾**(曾**父)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碚区金**农业合作社与重庆市**管理分局、重庆北碚**限责任公司等撤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均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宋**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政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办事处渠口村十社,合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超亿塑料制品加工厂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