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勇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