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均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宋**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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