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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亿塑料制品加工厂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超亿塑料制品加工厂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重庆市超亿塑料制品加工厂被注销工商行政登记,作为该厂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投资人)周**不愿再继续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原告重庆市超亿塑料制品加工厂被注销工商行政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终止,其承受人不愿意再进行诉讼,本案无诉讼必要,应予以终结。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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