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