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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