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赵**要求撤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唐**拆裁字(2014)115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寄发了复议申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复议过程中决定延期并向该律师事务所寄发了延期通知,起诉人应在期限内等待复议结果。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立案。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