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34号行政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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