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34号行政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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