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屋管理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27日,重庆**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0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4年11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