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产集团不服被告重庆**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产集团以被告重庆**屋管理局未向第三人叶**、叶**、叶**、叶**有效送达渝中房拆(2015)11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产集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产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产集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