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产集团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产集团不服被告重庆**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产集团以被告重庆**屋管理局未向第三人叶**、叶**、叶**、叶**有效送达渝中房拆(2015)11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产集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产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产集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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