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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萍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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