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萍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冉隆国,胡**等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何**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平安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何**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平安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与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产集团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等十六人行政许可、行政补偿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