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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龙潭府发(2014)29号行政处理决定,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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