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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与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等27户农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正友、杨**、杨**、杨**及其代理人白**,被告的代理邓**,第三人田**及其代理人李和平,第三人杨**等12户农户的诉讼代表人杨正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自行撤销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田**与柏香村4组原兴坝村5组杨**等39户村民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等27户农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柏香村4组杨**等27户农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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