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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女镇政府)、第三人徐**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吕**、杨*,被告仙女山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黄**,第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第三人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仙女山镇政府现已作出仙女山府行撤(2014)19号文件自行撤销了仙女山府行处(2014)5号《关于徐**与张**林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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