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女镇政府)、第三人徐**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吕**、杨*,被告仙女山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黄**,第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第三人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仙女山镇政府现已作出仙女山府行撤(2014)19号文件自行撤销了仙女山府行处(2014)5号《关于徐**与张**林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