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等十六人行政许可、行政补偿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蒋**等16人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起诉,认为原重庆**限公司取得的(1997)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该公司已注销;重庆英**限公司不是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无权利用已废弃的房屋拆迁证来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在涉及起诉人的多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认定“申请人英**司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应予支持”,系批准了重庆英**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违法。起诉人请求:确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重庆英**限公司利用废弃房屋拆迁许可证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依法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中载明的“申**利公司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应予支持”的内容,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一个完整、独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针对行政裁决书中载明的“申**利公司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应予支持”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蒋**等16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蒋**等1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