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英**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英**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重**产集团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等十六人行政许可、行政补偿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英**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放碑房管所行政裁决一审裁定书
重庆英**限公司与重庆市渝**放碑房管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