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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于2015年3月26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人民法院立案后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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