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重庆**屋管理局、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重**产集团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重**产集团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等十六人行政许可、行政补偿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英**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放碑房管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英**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放碑房管所行政裁决一审裁定书
重庆**屋管理局与郭**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蒋**,蒋**等行政非裁定书
重庆**屋管理局与严*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张**,张**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