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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重庆**屋管理局、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重**产集团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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