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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2日以被执行人葛**、李**于2013年10月13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计划外生育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安育征决字第(20131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葛**、李**征收社会抚养费33000元,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至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义务,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2月22日作出的安育征决字第(20131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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