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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市束城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侯**诉被告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市束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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