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侯**诉被告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市束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周**与汉川**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耿**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杨**、任红艳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胡**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宗亚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沧州经**划生育局与崔**行政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国爱红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