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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胡**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陈**、胡**于2013年4月2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陈**、胡**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陈**、胡**作出的(201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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