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鸡东**护局与鸡东县绪发煤矿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鸡东**护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绪发煤矿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85、0461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绪发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4日,鸡东**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鸡环监费字(2014)04585、0461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85、0461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