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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税务局与江苏赢**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苏赢**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撤回执行之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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