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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扬**(2014)第100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神在堂”停车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了《关于撤销〈“神在堂”停车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决定书》,决定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神在堂”停车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扬**(2014)第100号)。原告李*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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