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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