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高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王**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苗**执行裁定书
阜**务局与阜宁县**限公司、阜宁县**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东台市**育委员会与林**、王**执行裁定书
东台市**育委员会与臧**、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东台市**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佘**、汪洋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水**办公室申请执行涟水**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