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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高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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