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臧**、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东非诉行审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臧**长期在外,且暂无可供执行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非诉行审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