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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管理局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海社区战友汽车修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作出海城管征字(2014)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2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海城管征字(2014)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连云港**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海城管征字(2014)第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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